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001民初3364号
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南路留养十字路口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济河苑东区。
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份,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取现金5万元,当时被告称用款期限暂定六个月,利息每年6000元,半年一付。到期后被告称还需继续用款,利息按之前约定支付。2018年9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称资金紧张,还需用款至2019年3月30日,承诺期限届满保证按时偿还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时间从2018年9月30日到2019年3月20日利息已付到2018年9月30号借款人:***2018年9月30号”。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原告原名济源市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变更名称为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工商登记信息档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名称变更前后为同一民事主体,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原告提供的借条形式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宏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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