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524民初215号
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腰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珍林,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山县洛门镇金刚村。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武山县腰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