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6650号
申请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村中心路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599230X6。
法定代表人:林培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高林。
被申请人: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四路18号顺联机械城第18座2楼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GCR4Y。
法定代表人:雷莹凯。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申请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88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88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