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85号
申请人:湖南景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10号酒4栋118-119。
法定代表人:熊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能,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商都街6号2楼202室至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祥。
被申请人: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四路18号顺联机械城第18座2楼253号。
法定代表人:雷莹凯。
申请人湖南景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景和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湖南景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南景和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茜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