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008号之一
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沙脊村兴发尾小红路3号商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CTFU9A。
经营者:黄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四路18号顺联机械城第18座2楼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X9GCR4Y。
法定代表人:雷莹凯。
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与被告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1.7元,由原告金湾区华隆达水泥砖厂负担。
审判员 庞尔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