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

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14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仨江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地下空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1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1134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6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3964.9元(已由原告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中地君豪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一、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地君豪公司向仨江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9907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以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开始,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判决仨江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有误。一、一审判决违约金计算起点和基数认定有误。首先,合同约定“剩余20%为质保金,在甲方桩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不计息全额支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仨江公司应承担桩检验收合格的举证责任,而并非由中地君豪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为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涉案桩检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因此质保金的应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案涉项目的总验工金额为3561340元,故质保金为712268元(3561340元×20%)。故,一审判决判定违约金的以131134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计算,为事实认定错误。其中应以599072元(1311340元-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计算;以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二、一审判决违约金计算标准认定有误。一审判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仍属过高,中地君豪公司并非主观违约,是受恒大商票的影响导致的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货款中已包含仨江公司的利润、税金等,且仨江公司亦未举证其因中地君豪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酌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违约金标准。因此,上诉金额45253.02元,以59907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以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8日开始,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一审判决日2022年7月19日计算所得。中地君豪公司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君豪地下空间公司无需就案涉款项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仨江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中地君豪公司的上诉请求。 君豪地下空间公司陈述称:同意中地君豪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期间,中地君豪公司提交《其他工程竣工验收表》,拟证明涉案桩检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因此质保金的应付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 仨江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同意中地君豪公司的证明目的。1.根据仨江公司一审提交的混凝土验收报告显示仨江公司供应的材料,在2021年已经质量检验合格;2.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以及民诉法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该证据形成时间显示是一审判决前,且显示是由中地君豪公司持有的证据,但中地君豪公司一审拒绝提交,因此不属于新证据;3.关于验收合格时间的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已经明确由中地君豪公司承担;4.该证据主要针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一审已经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相应调整,即使违约金起算时间相对提前也没有损害中地君豪公司的权利,违约金的金额还是对其有利。 君豪地下空间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中地君豪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仨江公司、君豪地下空间公司对《其他工程竣工验收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仨江公司、君豪地下空间公司未在二审期间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桩检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验工计价单是付款的唯一依据,中地君豪公司于次月25日前向仨江公司支付货款(对量日、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首个工作日)支付比例为双方约定的当月砼供应量结算款的80%,剩余20%做为质保金,在中地君豪公司桩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中地君豪公司一次性不计息全额支付。根据上述约定及二审查明的事实,中地君豪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案涉货款的80%,应在次月25日起算违约金,因仨江公司主张从2021年4月26日起算,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照准;剩下的20%作质保金,应在桩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中地君豪公司一次性不计息全额支付。因中地君豪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他工程竣工验收表》显示,桩检验收合格验收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因此质保金的应付时间应为2021年11月18日,所以质保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从2021年11月19日起计算。案涉项目的总验工金额为3561340元,即质保金为712268元(3561340元×20%)。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为以599072元(1311340元-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计算;质保金的违约金以7122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 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仨江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三即折合年利率10.95%计算,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及当事人的违约情况,酌定调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地君豪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二审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发生变化,本院依据重新认定的事实依法进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6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1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99072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以712268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96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3964.9元(已由广州市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1.33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