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06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会广隆工业园兴业四路18号顺联机械城第18座2楼253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606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67,25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豪高科地下空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67,25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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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