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5民初6113号
申请人:临沂辰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鲁公路东50米锦城华府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周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经济开发区沿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辰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周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辰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周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为:15×××70)存款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临沂辰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周力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为:15×××70)存款4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临沂辰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