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081民初2627号之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颢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靖西市第二建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待证据收齐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隆振成
书记员 严小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