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430号
原告: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5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8804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11号(财势南滨尚城)16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422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一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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