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道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道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云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6762号

原告: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堂子街。

经营者:成永祥,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宇,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道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云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浦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道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云创智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于2019年11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鸿一泰电器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