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2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新路60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03265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联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与温州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327835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联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联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联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联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230169.6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