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陆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2执3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522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住陆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09514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8109元。
执行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55667.5元,已办理扣划并发放了申请执行人。
4、经向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县××街道同人大厦××、××、××、××、××、××、××、××、××、××、××、××、××、××、××、××、××、××、××、××、××、××、××、××、××、××、××、××、××、××、××室房屋,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5,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登记信息。
6,已对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5325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55667.5元,未履行金额2097582.50元。执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办理了轮候查封,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522执36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尤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