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3683号
原告: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水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5774373T。
法定代表人:温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啟洪(系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特别授权。
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9栋3单元,统一社会代码91510105MA6C950L3M。
法定代表人:陈朝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从成(系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特别授权。
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E区6号楼3单元2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LRLB5F。
负责人:简小静。
原告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雯
书 记 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