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948号
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50L3M,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9栋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与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72692916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系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芒市勐巴娜西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738元,减半收取54869元,由原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