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民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阿牙路云景苑小区1-1-2103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原审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福路218号9栋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哈密盛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金光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标公司哈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哈密盛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3)新220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标公司哈密分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万标公司哈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0.00元,减半收取1,375.00元,由上诉人万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