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6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马艳琳。
被执行人广西善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潘椿丽。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诺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善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善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善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齐 泉
审判员 骆巧瑜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凤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