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25708号
申请人深圳市***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科技工业园4#厂房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6733614。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百年爱贝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63号院7号楼9层1006,组织机构代码34434662X。
法定代表人李宏图,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百年爱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8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确认当事人双方已口头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12月2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306执2570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相应扣除。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刘 征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钟玉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