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霖创节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316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号大厦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3062734820。

法定代表人陈俊玮。

被执行人深圳市霖创节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10号中浩大厦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WRY76。

法定代表人李亭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节约用水促进会、深圳市霖创节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35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30350元(含执行费350元),至此,被执行人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358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0】358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