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1264号
原告:湖南长株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436号金爵逸品3单元909房。
法定代表人:陈苏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睿,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云阳街茶攸路(云阳桥头西)。
法定代表人:陈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苟,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答辩、调解、上诉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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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谭毅霞
人民陪审员 贺晚林
人民陪审员 谭江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颜 逸
书 记 员 彭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