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134号12楼22号-2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