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134号12楼22号-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