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3469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134号12楼22号-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