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民初2324号
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金茂国际财富广场E益寿路371号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196号(如城镇城西村20组)。
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