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23416975,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实。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欠款16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章海涛执行,由法官助理邹亚军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6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40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6902元,其中2402元转执行费、1800元转案件受理费,剩余1127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发出委托调查函,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270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40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亚军
书 记 员 张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