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923416975,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实。
委托代理人:沈莉,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6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2402元(未预缴)。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本案判决尚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海涛
审 判 员 司荣华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祝华
书 记 员 石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