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3737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兵,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欠货款32000元,并承担以32000元本金按月10‰自2019年6月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由刘洋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2000元以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72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2年12月2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债务较多,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6.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本案权利未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查封的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