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8250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8250号
原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如城镇城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银,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如皋市现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