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976号
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闵商国贸中心C座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JGPG2J。
法定代表人:代雪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毛毛,该公司员工。
被告: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李庵路与科学路交口西北侧京冠宁港壹号商铺B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BPRG21。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远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