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4639号
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277号闽商国贸中心C座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JGPG2J。
法定代表人:代雪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李庵路与科学路交口西北侧京冠宁港壹号商铺B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BPRG21。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京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安徽诚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家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