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瑞豪楼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瑞豪楼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70号
原告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30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6199966-4。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家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阳,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瑞豪楼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057405-7。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豪楼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迪菲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瑞豪楼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