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鲍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498015XM。
法定代表人:李光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