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执行人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六金执字第00495号
申请人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新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段茂春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