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2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巨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郭美丽。
被执行人:郭富强,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海巨彩商贸有限公司、郭富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富强名下股权,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卜吉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荣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