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民初35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乃,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