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易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楼**。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易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元龙,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学堂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易学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易学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云学堂公司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云学堂公司上诉称,涉案课程并非其上传至网站,其仅提供了网络服务,不存在侵害云学堂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能依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原审法院的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6)苏0505民初25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查,易学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要依据的事实是:云学堂公司经营的www.yunxuetang.cn网站擅自盗用易学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培训课程视频,并对外进行销售,侵害了易学宝公司相关作品的著作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云学堂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区,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拥有管辖权。云学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月青
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
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