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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7873号
原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2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卢小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淦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敬娴,该司员工。
原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学堂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恒润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学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维,被告恒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敬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学堂公司诉称:原告因租赁办公室与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租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金山大厦301自编306。双方又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租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金山大厦301自编312,并向被告支付保证金90309元。上述合同均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且原告已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将保证金收款单等交付被告后,被告告知原告等待返还保证金,并承诺在租赁合同约定期间内返还保证金,但被告最终并未退还上述保证金。原告于2021年2月向被告发函催款,在没得到反馈后又委托律师于2021年3月24日发律师函,但被告均未回复。经原告了解,被告运营困难,已处于不正常运营状态。为维护原告正当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保证金903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恒润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诉请的保证金金额无异议,同意退还。由于我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只能分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对其诉请提供了《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两份、租赁保证金《收款收据》两份、转账凭证、催款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证据均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表示:我方为一手房东。原告、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已退租并撤场。另,原告针对被告答辩表示:我方不同意被告分期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已退租并撤场,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90309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赁保证金90309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9030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新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梁炎梅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