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290号
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58892.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兰园支行帐户(10123XXXX)、在华夏银行兰州分行帐户(18530000000XXXXX)。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