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739号
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三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西辰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5584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知民初626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帐户(3719××××0555)内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帐户(7605××××0564)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共计限额2558400元。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