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7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7街坊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诉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青劳人仲裁字[2017]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拖欠工资7,18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需加发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1,796元;3、承担执行费5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比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3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