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8357号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二街2号12-1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莱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斜街8号院1幢1层、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莱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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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清 华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冯 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