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0669号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二街**12-1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双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创双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博天环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创双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天环境公司支付合同款114000元;2.判令博天环境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1081.34元;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447.69元,以上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3.诉讼***天环境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份,我公司与博天环境公司就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服务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付款方式为半年付,服务费总金额为114000元。我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起开始为博天环境公司提供服务,但其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我公司支付款项。综上,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博天环境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合同关系,也确实未支付合同金额114000元;对于同创双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我公司认为没有合同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8日,甲方:博天环境公司与乙方:同创双子公司补签《桌面运维外包合同》,约定:一、服务产品: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驻场工程师1人,年技术支持费55200元、年服务管理平台费58800元,年总服务费114000元。二、工作内容3、服务周期:一年,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支付服务费用总计114000元;3、付款方式为:半年先付,乙方在每个付款周期的约定收款日5天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天内完成付款。九、违约责任1、本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4日,乙方可于期满次日起每天收取月服务费金额的3%的滞纳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同创双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21日向博天环境公司开具了金额为57000元的发票两张。 庭审中,经询问,博天环境公司对于同创双子公司主张的合同款金额没有异议;同创双子公司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予以调整,博天环境公司对于同创双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依据及标准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同创双子公司与博天环境公司签订的《桌面运维外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同创双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博天环境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同创双子公司起诉要求博天环境公司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之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博天环境公司对于同创双子公司主张的合同款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14000元; 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1081.34元;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金额为447.69元,以上均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以1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元(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