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爱渠西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5069号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二街**12-1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渠西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法定代表人:PRATEEKAGGARWAL。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渠西来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