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6955号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753350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融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东、站西二路南易元国际2号楼13层1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3818272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融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