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6944号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753350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原融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东、站西二路南易元国际2号楼13层1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3818272G。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融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创双子(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