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咋办"项目众筹(预售)合同》有双方的签章,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被告每5天在微信群内向原告通报众筹进度,如众筹成功,被告应根据筹资额度向原告提供合同项下承诺的服务,如失败,被告自众筹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额众筹款项,被告如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通报众筹进度,未按众筹成功向原告交付软件并提供服务,亦未按众筹失败返还原告众筹款项。因此,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如筹资成功,"咋办"软件预计交付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交付日期最迟不得晚于2014年12月1日,被告不能按众筹及交付承诺日期发出或交付合同中所规定的产品的,每延迟一日,按500元/天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延迟达10日,原告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因此,众筹成功是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众筹成功,本院不能要求被告承担众筹成功后被告迟延交付软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咋办"项目众筹(预售)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众筹资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第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