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53号
申请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39605745J。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14B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107204。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2楼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779792。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对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保全价值共计602767.99元。
案件申请费3533元,由申请人兰州冠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伏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