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1020号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14B04。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宁,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工业区建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余增平。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南资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公司称已与华南资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