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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7930号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北京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海艳,北京值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全承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巨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琨、鞠海艳,被告吉林巨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702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02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55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23日,***公司与吉林巨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约定吉林巨龙公司购买***公司的TRS的产品和服务,合同价格总计3003000元,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吉林巨龙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00300元作为定金;2.***公司完成对吉林巨龙公司所购产品的技术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吉林巨龙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0600元;3.***公司将吉林巨龙公司所购产品在吉林省政府云平台中安装部署成功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吉林巨龙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40%,1201200元;4.***公司将吉林巨龙公司所购产品在延边州云平台安装部署成功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吉林巨龙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900900元。***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产品和服务,但吉林巨龙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尚欠2702700元未付,故***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吉林巨龙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吉林巨龙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复函并立即支付款项人民币2702700元;后吉林巨龙公司回函表示对催款函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且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但至今未支付。根据合同第8.1条约定,吉林巨龙公司如延期付款,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预期付款违约金,鉴于该违约金标准较高,***公司为合理维护权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率来主张违约金。
吉林巨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一、阐明本案两点事实情况:1、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其标的物为虚拟电子信息产品,属于一款软件,其不同于一般常态化的买卖合同,那么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即软件的交付的方式方法及标准,是本案裁量的一个关键因素;2、本案中***公司虽然与吉林巨龙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书》,但***公司长期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机关以及吉林省政府机关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业务上***公司很多时候是跟政府直接联络和沟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并未完全听取吉林巨龙公司的意见,并未按照吉林巨龙公司的合理要求来执行,而***公司的行为在本案中也对吉林巨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巨大且严重的影响。二、在本案中,吉林巨龙公司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观点如下:1、在本案中,***公司未完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公司应当提供永久性登录码保证吉林巨龙公司永久性使用软件;2、本案***公司未经吉林巨龙公司同意且未通知吉林巨龙公司的情况下将相同产品服务销售给吉林省政府直接导致吉林巨龙公司的目标客户延边州政府网站迁移,不再使用吉林巨龙公司的软件,吉林巨龙公司认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造成吉林巨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公司要求吉林巨龙公司交付剩余全部合同价款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4、吉林巨龙公司付款前,***公司应当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没有提供已构成违约,因此***公司认为吉林巨龙公司不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没有充足的理据;5、对于“关于《催款函》的回复函“的说明,吉林巨龙公司以为***公司提供的软件登录码是永久性登录码,所以出具催款函,但是不知道改登录码是有期限的;6、关于本案中***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3日,***公司(乙方)与吉林巨龙公司(甲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合同就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项目甲方购买乙方TRS系列产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和服务,包含TRS内容协作平台、TRS全文数据库系统、TRS全文检索网关、TRS信息发布应用服务器系统、TRS媒资管理系统、TRS统一互动服务平台、TRS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系统,合同总价款3003000元。交货日期安装验收: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合同首付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产品,产品安装部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产品到货验收单,甲方确认到货验收。付款方式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00300元;2.乙方完成对甲方所购产品的技术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0600元);3.乙方将甲方所购产品在吉林省政府云平台中安装部署成功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即1201200元;4.乙方将甲方所购产品在延边州云平台安装部署成功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900900元;5.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和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免费维护1年;产品维护期从延边州云平台部署安装成功之日算起;在产品维护期内,乙方提供免费版本升级及常规服务的技术支持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TRS相应产品培训,培训地点、培训时间由乙方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软件所有权转移: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合同中所采购的软件产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全部货款前,合同采购软件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将合同采购软件收回。违约责任:甲方如延期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如超过合同约定10个工作日,甲方仍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乙方未按合同交付产品的,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16年12月23日吉林巨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支付300300元。
2016年12月23日,陈金发送邮件,内容为采用远程连接的方式登录,地址见附件图片,windows用户名×××密码×××,Linux用户名×××,密码×××。多谢。
2016年12月25陈金向时启龙发送邮件,延边州网站群部署环境20161225,内容为“延边巨龙公司,您好,应您全文检索建设要求,先提供服务企登陆环境相关文档,附件描述网站应用支撑平台登录方式,远程地址,账号口令及部署路径等信息,请妥善保管,谨防泄密。”时启龙回复“收到,感谢”。附件内容包含:Linux服务器的登录用户名,密码;windows服务器登录用户名,密码;WEB服务器已连接、WEB服务器二跳转方式连接、TRSWCM服务器远程桌面桌面连接端口,TRS全文检索远程桌面连接端口。
2017年4月1日,昊天通过QQ向巨龙孙先力发送TRS产品培训班通知,提示“对方已成功接收了您发送的离线文件TRS产品培训班通知-20170401.doc”
2017年4月26日分别有赵××等三名人员经***公司组织的TRSWCMV7.0培训及考核,成绩合格,特发此证。
2018年4月20日时启龙就延边州TRS迁移问题发送电子邮件,“各位好,我们计划把TRS转移到延边州政务云,现在延边州政务云搭建完毕,目前分配了2台linux服务器和4台windows服务器。”
2019年7月3日,延边州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向***公司发送函件,内容是巨龙公司向***公司购买平台服务权限到期,影响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集约化网站的稳定运行,申请延期服务3个月。
2019年1月10日,***公司向吉林巨龙公司发送催款函,内容为: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了关于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项目《产品销售合同书》,涉及项目及服务内容: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提供云平台产品,合同金额共计3003000元,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完成所有合同书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吉林巨龙公司仅向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300300元定金,但吉林巨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书的约定支付后续款项。该违约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有损吉林巨龙公司的信誉和双方之间的合作,也会严重影响最终用户的利益。如吉林巨龙公司不能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公司将终止平台授权,最终用户站群将停止运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将由吉林巨龙公司承担。请吉林巨龙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复函并立即支付款项2702700元。
2019年1月17日,吉林巨龙公司函复***公司,贵公司2019年1月10日发来“关于延边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项目《产品销售合同书》的催款函”已收悉,文件说明的事实清晰、诉求明确,我司对催款函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为配合吉林省“数字吉林”总体规划,本项目经历了多次波折,平台部署也滞后了相当长的时间。经与业主方的多次积极沟通,目前项目已进入正常交付程序,资金情况也将得到缓解,我方承诺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
庭审中,吉林巨龙公司辩称***公司软件的交付并非完全交付,交付软件所有权应当是永久性使用软件,对此***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全部货款前,合同采购软件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因吉林巨龙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公司保留软件所有权并未违约,但是吉林巨龙公司支付合同所有款项后,***公司可以交付软件所有权即允许吉林巨龙公司永久使用案涉软件。
庭审中,吉林巨龙公司提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祥云”云网一体化大数据智能平台应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据此证明***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经吉林巨龙公司同意将相同产品服务销售给第三方公司,造成延边州政府将网站数据迁移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公司存在数据迁移或允许第三方进行数据迁移的不当行为,但是吉林巨龙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参与所有数据迁移以及***公司对数据迁移提供了技术支持。
庭审中,吉林巨龙公司认为其付款前,***公司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吉林巨龙公司认可在***公司起诉前,并未通知或提示***公司要付款。
庭审中,吉林巨龙公司提交《延边州政府政务服务“一张网”网站集约化建设和运维服务合同》,证明合同中约定的购买软件使用权是永久使用权,因***公司未交付软件永久使用权给吉林巨龙公司造成损失,但是吉林巨龙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软件造成了损失及损失情况。
庭审中,***公司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单保函等证据证明律师费、诉讼保全险费,但是《产品购销合同》并未对上述两项费用作出约定。
上述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书》、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催款函、催款函的回复函、电子邮件截图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吉林巨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支付货款一节。***公司作为出卖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并向吉林巨龙公司发函主张货款,吉林巨龙公司作为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且吉林巨龙公司在回函中承诺在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所有剩余款项,但是吉林巨龙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吉林巨龙公司辩称其出具催款函是误以为软件登录码是永久码而不知道登录码是有期限的,本院认为,不论案涉软件是永久码还是有期限码,并未影响软件正常使用,且合同约定吉林巨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前,软件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因此本院对吉林巨龙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吉林巨龙公司认为***公司应当先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公司没有履行构成违约,鉴于本案吉林巨龙公司在***公司公司起诉前并未通知***公司要付款,***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本院对吉林巨龙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合同总价款为3003000元,吉林巨龙公司已支付300300元,尚有2702700元未支付,因此,本院对***公司要求吉林巨龙公司支付货款2702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违约金一节。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结案本案,因吉林巨龙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现***公司主张从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甲方如延期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公司认为该约定违约金过高,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公司在诉讼请求中对违约金自行作出降低调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诉讼保全险费用一节,因上述主张在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对律师费及诉讼保全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702700元;
二、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02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6.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