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1773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14B04。
法定代表人:李渝勤。
原告**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