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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9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枫路(**)6号院3号楼1至7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公司支付其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993554.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将**主张“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在于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提成基数和提成比例”,后又自相矛盾地认定双方不存在该争议,错误转移争议焦点。**主张被***公司隐瞒了2017年的合同定额,一审判决毫无根据地否认并推定**对合同定额应有合理判断是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观臆断,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没有就2017年应发项目提成款金额与***公司达成过一致。证人**出庭作证时明确了相关工作是由各部门协商完成的,并在回答**代理人提问时也明确认可**参与了标书制作,一审判决仅认定****的**直到验收环节才参与是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依据“***公司并另行提交**历年佣金金额情况”以佐证**主张120万元的提成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属于片面推断,事实认定有误。**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存在长期利用强势地位随意改变规则、拖欠和克扣员工薪酬的不诚信行为。***公司所主张的根据贡献度计算合同金额,系2018年的计算标准,不适用于**主张的2017年项目提成计算标准。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作为销售对项目成本及合同定额应有合理判断”的事实认定清楚,其公司从未隐瞒合同定额,**对合同定额有清晰认识及合理判断。**对自身在项目的角色及贡献有清晰认识,其之前与***公司沟通时仅要求800万的合同定额作为提成基数,后其接受300万的合同定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关于“公司已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基数和标准向**支付2017年项目提成款”的事实认定清楚。法院并未将证人**的证言、历年的佣金情况作为主要裁判依据,且实际并不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其公司不存在“随意改变规则、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也并非本案争议焦点。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1.支付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993554.9元;2.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3.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运营业务销售部门客户经理。***公司每年向**出具销售人员工作任务书,在任务书中约定销售任务、工资及提成发放标准。双方均认可**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 **主张其参与了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整个过程,接洽、介绍产品、跟进客户、标书制作、招投标、签订合同、收款等,其在2017年完成的销售任务为24114218.5元合同定额,但***公司隐瞒了该合同定额,仅依据300万元的合同定额向其发放了132156元提成,直到其提起仲裁,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得知其2017年合同销售定额为24114218.5元,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提成差额。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公司2017年销售任务书(显示2017年销售任务是完成合同毛利人民币800万元,净回款为合同毛利的80%;按合同定额的4%提取佣金,对全年超额的合同,给予超额部分合同定额1%额外奖励)《互联网新媒体分析系统项目合同书》《系统信息扩容改造项目合同书》《媒体地域传播特征分析系统合同书》(以下简称网信办三个项目,均载明乙方***公司联系人为**,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5690000元、4100000元、6758000元)、法人代表授权书3份(系网信办三个项目的,均载明:“我***……现授权委托**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网信办三个项目最后报价表(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人均为**)、项目跟进过程文档、2017年销售业绩及提成计算表(显示合同定额为24114218.5元,本次佣金定额405190元,2017年佣金+绩效总额132156元)、**与公司人事经理***的谈话录音(在录音中,人事经理表示“18年都已经结了和你具体结了相关的提成,而且原算的提成也是根据你在项目中参与的角色来定的,而且当时你们也达成共识的。”**:“前期这个项目的跟进过程当中我是一直参与的,然后那个合同也是我落实的,领导可能觉得我的贡献少,我只是做一个销售该做的工作,我不可能去搞开发去搞所有的工作。”人事经理:“他看你在整个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你只参与了一部分,咱们的任务书中有明确的条款说的很清楚,根据你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和这个工作来具体分担这个提成,……发了的时候都已经达成共识了。”**:“是这样的当时,公司说如果你不同意这笔钱就不给发的,然后我是不是就得先……那我是不是应该先拿这部分钱。我被动接受的啊。”)、关于网信办三个项目提成问题确认的电子邮件(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22,**向Shishuicai发邮件写道:“**:……由于我2017年的任务为800万,这三个项目按照300万的定额计算的话,总任务是没有完成的,将影响提成的比例和绩效工资。希望**能同意按照任务完成的提成比例(4%)核发提成和绩效工资。”2018年10月31日11:29,Shishuicai回复:“你不能按照你已经完成任务来算数。扪心自问,你能说你完成任务了吗?公司可以放宽到300万可以按照4%提成。绩效工资不同意。”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42,**回复:“**:收到,感谢!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发下来?”)予以佐证。 ***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销售人员只有先完成任务才能发放提成,公司没有必要隐瞒销售合同定额,双方对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提成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按照300万定额4%提成计算,该部分款项公司也已经实际发放。***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作证称在2017年网信办三个项目中,在前期项目投标中,都是其和同事进行投标项目编写,***排**等人负责商务部分内容,直到验收环节才有商务的参与),以证明网信办三个项目不能算作**一人业绩。***公司另行提交**历年佣金金额情况(显示**除网信办三个项目外,**2017-2020年佣金数额分别为12156元、2016元、16341元、9746元)以佐证**主张120万元的提成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证人证言及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项目提成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海淀区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一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网信办三个项目的提成基数和提成比例。首先,**主张公司隐瞒了2017年的合同定额,仅依据300万元的合同定额计算了其提成,直到提起仲裁,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才得知2017年的合同销售定额,故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差额。法院认为**作为销售,其主张2017年的三个项目均是其获得的,参与了整个过程,且**作为销售对项目的成本及合同定额应有合理的判断,不可能认为三个项目定额只有300万元,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隐瞒了合同定额;其次,2018年10月31日**回复**“你不能按照你已经完成任务来算数。扪心自问,你能说你完成任务了吗?公司可以放宽到300万可以按照4%提成。绩效工资不同意。”**回复:“**:收到,感谢!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发下来?”通过对话可知**并未对提成基数和比例提出异议,反而是双方对提成基数和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在**与人事的对话中,人事经理:“他看你在整个项目中承担的角色……你只参与了一部分,咱们的任务书中有明确的条款说的很清楚,根据你在项目中承担的任务和这个工作来具体分担这个提成,……发了的时候都已经达成共识了。”**:“是这样的当时,公司说如果你不同意这笔钱就不给发的,然后我是不是就得先……那我是不是应该先拿这部分钱。我被动接受的啊。”通过对话可知,**认可双方当时已经达成共识。虽然**又**“我被动接受”,但**未就其被动接受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法院对***公司所持已经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基数和标准向**支付了2017年项目提成款予以采信,故对**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项目提成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项目提成一节,双方均认可**2020年的项目提成为7182元,故***公司应支付**上述提成。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项目提成7182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2019年4月***公司销售部门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不仅对**存在单方将提成计算标准进行模糊处理并利用强势地位由公司说了算、恶意在隐蔽且不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克扣**提成,公司其他销售员工也存在被随意改变规定、故意拖欠提成款不发的情形,进一步印证公司存在长期利用强势地位随意改变规则、拖欠和克扣员工薪酬等严重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及争议焦点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二审中,**主张按照销售惯例,合同定额一般占合同总价款的90%。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均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二审争议焦点系**2017年的项目提成数额。双方均认可2017年的项目提成与网信办三个项目有关,**上诉主张***公司隐瞒了案涉项目合同定额,其直至提起仲裁才得知合同定额。对此,本院认为,网信办三个项目的合同总价款为26548000元,**主张其全程参与了三个项目,故其应当知晓三个项目的合同总价款。**于二审中主张合同定额一般占合同总价款的90%,可见其对合同定额应有合理判断,现其主张***公司隐瞒合同定额,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上诉主张双方未对依据300万合同定额计算提成达成一致,但是,在**与***公司相关人员的对话中,**并未对提成基数和比例提出过异议,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被动接受公司提出的提成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已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提成基数和标准向**支付了2017年项目提成款并无不当,**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邾映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卢 希